2014年08月21日北京叫停私车租赁经营 私家车不得从事汽车租赁经营

  北京叫停私车租赁经营 私家车不得从事汽车租赁经营

  交通委运管局昨天下发的《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租赁的车辆应当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即车主需持“客运资质”,私家车不得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同时,汽车租赁服务不允许配备司机,与出租客运经营区别开。”。《通知》指出,借助互联网和手机软件预约租车的服务中,有一些经营者违规,大量吸纳私家车用于“出租经营”,影响了北京汽车租赁以及出租运营的正常秩序。

  北京叫停私车租赁经营 部分互联网租车遭创

  新规要求,租车时要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租车用途不合法合规的,不得将车辆出租。同时,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核实、租车用途、书面告知书的有关资料,并录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纸质和电子数据一致的客户和合同档案信息,留存备查。

  车辆在租期间,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或经管理部门告知,该车辆用途不合法合规的,应当依据规定,终止履行合同,1年内不受理该承租人的租车业务。此外,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将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者依法处置,并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指标配置方面做出相应处理。

  汽车租赁企业规定

  私家车不得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必须自行配备车辆

  汽车租赁服务不得配备司机,避免与客运经营混为一谈

  (一)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租车用途不合法合规的,不得将车辆租予该承租人使用。

  (二)向承租人提供书面告知事项;由承租人就告知事项做出承诺并签字。

  (三)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核实、租车用途、书面告知书的有关资料,并录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纸质和电子数据一致的客户和合同档案信息,留存备查。

  (四)车辆在租期间,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或经管理部门告知,该车辆用途不合法合规的,应当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终止履行合同,收回在租车辆,1年内不受理该承租人的租车业务。

  (五)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为其他经营业户代开发票,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新规的出台意味着租赁企业运作模式将造成致命的影响,尤其是对本地私家车资源比较依赖的企业,很有可能就要大幅度缩减司机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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