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8日北京租车车险常识 北京租车保险注意问题
北京租车车险常识 北京租车保险注意问题
北京租车保险注意问题
问题一、 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保险公司不赔偿,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问题二、合法租赁行为中的承租人及使用人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问题三:租赁等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与微信订车返现金(微信号:Be9886)
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明知使用人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2) 明知使用人存在饮酒、吸毒或患有禁止驾驶疾病的;
(3) 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违法飙车行为的;
(4)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安全行为的。
使用人下落不明或不能证明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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