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3日大巴车租赁合同 关于北京大巴车租赁合同介绍
班车租赁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租赁及司机驾驶服务。双方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合同。司机的隶属关系在乙方,甲方对所租赁的车辆和司机拥有使用权。
一、租车标的
1、甲方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座班车,
车牌号:并指派专职司机驾驶,租车费以往返次数计算。租车费:往返一次元
2、单趟行程为。
具体路线见班车线路表。(甲方可根据需要在起始地间做线路调整)
3、其它约定:
二、费用支付方式
本合同订立期限为租车期限,甲方按月支付租金即每月结算上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结算期,乙方在30日前持正规机打运费发票50%和油料发票50%结算费用。甲方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
三、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
2、乙方每天发车前应提前做好班车维护、保养工作,必免因车辆故障延误发车情况出现。应按班车时课表准点行驶;遇特殊原因不能发车,要有应急措施,需提前安排好应急车辆。如无应急车辆要提前10分钟通知公司办公室或组织员工乘出租车上班,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持车辆内外卫生清洁及良好车况冬暖夏凉,满足员工需求。
4、乙方承担车辆维修、保养费用、车辆油费以及司机工资等因车辆产生的所有费用。
5、乙方承担车辆损失险、司乘人员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6、司机提供必要业务和安全学习,必须持有A1驾照,确保安全、优良的驾驶服务,及时供车、出车。
7、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司机服务有异议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司机。
8、若乙方司机发生行车事故,由乙方处理,按交通法规执行;且在修车期间免费为甲方提供同等车型及座位替代车辆。
9、如发生因车辆而引起的意外事故,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并负责向投保的公司按乘客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赔偿(如有人员伤亡等损失,乙方应先垫付费用,然后再与保险公司理赔)。
10、如无特殊原因乙方未提前说明,未能按甲方公布班车线路时刻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发车,而造成员工未能乘到班车,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如遇国家物价部门调整所出租的同类车辆用车价格时,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本合同的租金作相应调整。如因油料涨价超过20%,或降价超过20%(基价每升6元)双方再另行议定租车费用。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可通过协商续订合同。合同期间,如一方需要更改合同,应提前一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合同终止后,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租车费用,付清全部未结算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
合同期间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单方私自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未履行合同部份总租金的30%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或另订协议作为附件。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车辆归还,费用结算之日失效。
八、其它特殊约定: